父債子還終止 有條件溯及既往(第二課第4課...人權)(第二冊第6課...繼承) 父債子還終止 有條件溯及既往 (自由時報)更新日期:2009/05/23 04:09 〔記者陳曉宜、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「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份條文修正案」,全面終止父債子還條款,且有條件溯及既往,預計十天至半個月後經總統頒布施行。 以所?建築設計o遺產為償還上限 昨天三讀通過的修正案有兩大改變: 一是採全面限定繼承,未來不會再有父債子還情況,不論是成年或未成年人,皆不需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手續,即可以所得遺產為償還上限。也就是繼承財產若只有五百萬元,即使繼承債務有一千萬 信用貸款元,也只要還五百萬元。 二是在修法施行前繼承債務多於遺產者,有三類人可以溯及既往,可不再償還遺產範圍外之債務,包括繼承保證契約債務,例如父親生前幫人作保留下的債務;代位繼承債務,例如孫子繼承爺爺的債務;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繼承債務者, 關鍵字行銷例如嫁出去的女兒在不知情下繼承父親債務。 因此,與父母同居共財且知情債務借貸情況者,就不能溯及既往,除非子女可舉證其不知情。 先前法務部恐全面溯及既往,引發債權人強烈反彈,影響法律安定性,持反對意見,經過朝野協商後,改以正面表列的方式,有條件溯及既往,讓真正弱勢者得以 酒店工作從不公平債務中解脫。 意圖詐債權人 償債則不限遺產 雖然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,但也有例外原則,繼承人若隱匿遺產情節重大、在遺產清冊作虛偽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,或違反其他相關規範,使債權人權益受損害時,繼承人除應依現行法律負賠償責任外,未來償債將不能以所得遺產為限。 而為避免債務人在 太平洋房屋 過世前兩年脫產,修正案規範,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所接受的贈與也視為遺產。如果財產移轉或滅失,價額依贈與時價值計算。 為維護法律的安定性及債權人權益,此次修法也明訂修正施行前已經償還的債務,繼承人不得再要求返還。 法務部指出,法律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,但有許多繼承人,不知道被繼承人遺留下龐大債務,因此,對現存最常 面膜發生、也最不公平的保證契約債務、代位繼承、無法知悉債務存在等三種繼承現象,修正得溯及既往,負有限責任,不僅解決父債子還的枷鎖,也兼顧債權人的權益。 繼承制度修法 王清峰:父債子還觀念大翻修 更新日期:2009/05/22 17:27 (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)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。法務部長王清峰下午指出,這次修?景觀設計k改變千年以來的繼承制度,對傳統父債子還的概念作大幅度的翻修。 王清峰表示,未來繼承人只須以遺產來清償繼承的債務,不必揹負無限的責任,更不必以自己辛苦掙來的財產,清償前人留下來的債務。現代社會已由「家之存續」為中心的「身分繼承」,演變為注重「個人主義」的「財產繼承」。 王清峰說,民法繼承編自民國20年施行以來,一直以千年以來「父債子還」的制度,採行 關鍵字排名「繼承人負概括責任」的原則。這次修法改變千年以來的繼承觀念,改採「繼承人負限定責任」原則,將原來繼承債務的「無限」責任修改為「有限」責任,可說是保障繼承人權益的世紀新法。 法務部表示,過去在實務上,確實有許多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既存的債務,但須承受繼承龐大債務,而影響其財產權及生存權,甚至一輩子喘不過氣,無法翻身,所以應該例外地加以保護。這次修法,針對現存最常發生,也最不?買屋膝酊?種繼承現象,得溯及既往,負有限責任。 為使繼承人可以一次解決繼承財產及債務清理的問題,這次修法也明定繼承人可以進入法院清算或自行辦理清算,繼承人可以視繼承財產關係的複雜程度,選擇最有利之清算程序。 此外,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命繼承人進行清算程序。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結婚西裝  .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qdfrnqhi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